郑爽、关晓彤、欧阳娜娜……纷纷加入互联网公司!明星入职式营销到底有没有用?
板栗(DoMarketing-营销智库) 发表于 2020-09-11 14:53:20 点击:
近年来,明星纷纷入职互联网公司,凭借自身明星效应或者流量优势,拥有了各种原创岗位“首席XX官”、“XX合伙人”的职位或身份。
例如,前有欧阳娜娜入职淘宝新势力造型合伙人,后有刘涛、景甜入职聚划算,一个花名“刘一刀”成为官方优选官;一个花名“种甜”成为美丽种甜官,顾名思义负责推荐美妆这一垂直领域的产品。
而郑爽则入职快手,成为创新实验室合伙人,“国民闺女”关晓彤入职苏宁易购……。不得不让人感慨,内卷果然严重,原本在普通人眼里的超级偶像也需要给老板打工了。
只不过,明星入职即P10往上走,人家的起点已然是大多数人的终点,而且还不用接受996的福报。企业招聘明星员工当然也不是稳赚不赔:碰上尽职敬业的,则卖力站台、直播种草,样样精通;碰上心智不成熟的,也要做好花了钱还找不痛快的心理准备。
这里就不具体点名了。各位看官,可以评论区聊聊~
明星+互联网公司 混搭潮流兴起已久
明星入职互联网公司,虽然是借着今年直播、短视频等东风被大众所熟知,但2020却并非明星入职元年。
2015年,AngelaBaby入职美颜相机,成为后者“首席颜值官”,给美颜相机带来了一大波眼球红利。
同年,娱乐圈元老何炅出任阿里音乐的CMO兼任COO。
一时间,互联网公司仿佛找到了明星营销的正确打开方式。
2016年,李湘加入奇虎360,担任娱乐总裁;赵丽颖受邀成为一下科技副总裁,后者是秒拍、小咖秀和一直播的母公司。
2017年,一下科技还邀请了当红少年男子组合TFboys担任未来指挥官。
2018年,Papi酱担任百度APP首席内容官。
而后就来到了我们熟悉的2019年和2020年,明星入职互联网公司已经见怪不怪,剩下的只是“花落谁家”的惊喜。
虽说都是明星摇身一变“打工仔”,但原有圈子里的咖位还是关系到在新公司的权益与地位。与我们普通人在跳槽时,被新公司挑背景、挑学历、是否自带客户资源如出一辙。
同样入职一下科技的赵丽颖和TFBOYS,前者以入股形式成为了公司副总裁,而后者拿到的则是原创岗位“未来指挥官”,得到的却是公司的期权。
再就是阿里系,年轻小花欧阳娜娜入职即P8、年薪百万,而身为聚划算官方优选官的刘涛,其职级虽没有得到明确官宣,但从内部讨论来看,刘涛的职级差不多要到 P10 或 M6,这个级别年薪150 万往上走。
孰高孰低,一目了然。
当然,除了有职级上的高低差异,明星入职互联网公司也有正职和外包、长期和临时之分。
借着近期影视剧综艺热度入职大厂的明星,签的很可能不是三年劳动合同,而是3个月的短期协议。
真正手握圈内资源的大咖,才能拿到股份和实权,干点实事,完成从娱乐明星到商业明星的蜕变。
明星们的光环,也无法遮挡这条鄙视链的血淋淋,只不过普通人是求生存,明星求的则是流量。
明星代言改成入职,到底为哪般?
明星纷纷入职互联网大厂,绝不是“大厂待遇好”就能一句话带过的。
还得先回到前面我们说到的“2015年是明星入职元年”,这一时间线。
2015年9月,新《广告法》执行。针对明星代言种种乱象,新《广告法》对明星代言做出了严格规定,史称“让广告人无话可说的最严《广告法》”。
新《广告法》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将负有连带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而明星入职企业则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产物。如有风险,企业可以“临时雇佣关系”来为自己开脱,而明星作为没有实权的员工也无需承担企业经营责任。
除了在法律上规避风险,更要紧的其实是移动互联网不断发展、流量日益吃紧这一大背景下,企业对“看得见的营销效果”的追求。
不似传统的明星成为企业代言人的弱关系,互联网公司可以说是首创了或者公开化明星入职这一营销范式,开创了强绑定的合作关系(当然肯定也没有真正的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强,毕竟明星拥有的资本多得多)。
简单的代言合作,明星需要做的就是活动站台、拍拍广告视频和海报,为企业背书,带来的其实是无法量化的曝光量、知名度等虚荣指标。有用,但是不知道到底有多大程度的用处,就算是吃了亏,企业最终只能哑巴吃黄连,最多下次不合作了。
但绑定程度不一样的入职式合约,则可以有效的约定好KPI,双方的风险和收益都是可浮动的。
虽然浮动是对双方的,但其实对于企业来说,更为有利,表现在话语权和利益实现两个方面。一方面,因为明星和品牌之间的供需关系变化,企业拥有了更强的话语权。明星价值在网红横行和造星工业化趋势下不再如从前那么稀缺,而手握现金的甲方成了真正强势的一方,拥有了挑挑选选的绝对话语权。以前真正具有号召力的顶流就那么几个,耍大牌、不配合,品牌方花着钱也得接受;今天的消费者是圈层化的,大众偶像已经消失,品牌无需低姿态地花钱了。
另一方面则是权责更加明确的入职式合约更有利于促成实际效果。这就有点类似终端时代品牌和经销商的关系,只有通过利润返点、压库存等方式把经销商和自己的利益深度捆绑,才能做大做强,铺开渠道。如果只是给个过路费、加盟费,双方都抱着一锤子买卖的心态去做事,最终谁也吃不到甜头。
明星入职企业,会成为趋势吗?
未来,明星入职企业营销这种趋势只会更加明显,只是随着技术的发展所展示出来的形式可能有所变化,比如今天是明星来帮企业直播卖货,明天可能是数据入模打造二次元偶像。
但目前看来,明星入职式营销更多存在于互联网企业,尤其是注重C端消费者的互联网企业。比如,本身就关系着消费者精神消费的阿里大文娱,入职了不少娱乐圈人士,阿里音乐的高晓松、宋柯和何炅入职时可谓轰动一时。
TO C互联网企业天然就适合明星营销这一套,比起B端决策的复杂性、团体性以及理性,C端决策就是冲动、从众和迷恋偶像权威。而不管是明星代言,还是明星入职,对于TO C互联网企业的品牌打造与流量转化都大有益处。
甲之蜜糖,乙之砒霜。
考虑到投入产出比,并非所有的企业都适合请明星员工。明星员工为企业赚得不一定多,但企业为明星付出得肯定不少。所以,请明星员工之前务必考虑清楚自己当前阶段的需求,以及是否适合。这就好比企业请CXO,能创收多少不确定,但花肯定得花不少,所以选人得适合。
不仅如此,企业能否长远发展,其根本取决于是否有为消费者提供坚实的价值,“入职式代言”说到底是引流手段,如若企业本身就不行,那么再多明星员工也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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