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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互联网广告新规纵容“黑医院”发广告 百度、搜狗被立案调查
(上海观察) 发表于 2016-09-02 17:05:0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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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根本不具备母婴保健技术资格的医疗机构,却堂而皇之地在知名搜索引擎的页面上打起了“人流”广告。作为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广告,已被上海市工商局立案调查。
     9月1日开始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这条规定被普遍认为是给“竞价排名”念上了紧箍咒。    

  不过,一些搜索引擎似乎对此并不在意。上海市工商局9月1日通过调查发现,一些根本不具备母婴保健技术资格的医疗机构,却堂而皇之地在知名搜索引擎的页面上打起了“人流”广告。
 
  无资质“医院”未审广告照做
 
    9月1日上午,上海市工商局监管人员以“人流”或“人工流产”作为关键字,分别通过百度、搜狗、360等3个搜索引擎进行搜索,马上发现了“猫腻”。
 
  百度跳转出的搜索结果页面的上端,显示有“上海南浦妇科医院”、“上海安平医院”、“上海徐浦中医院妇科”的相关广告,点击链接后,就跳转到了相关医疗机构的页面;搜狗跳转出的搜索结果页面的上端,则显示有“上海徐浦中医院”的相关广告,点击链接后,同样跳转到了相关医疗机构的页面。
 
  
 
  9月1日0时,百度网页截屏。几乎每秒网页上的相关广告都在变化,对取证造成干扰。
 
  
 
  9月1日0时05分,搜狗网页截屏。几乎每秒网页上的相关广告都在变化,对取证造成干扰。
 
  
  通过上海卫计委监督所网站的相关公开查询系统,并不能找到这些医疗机构具备对应的资格。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监管人员表示,经核实,上海安平医院、上海南浦妇科医院、上海徐浦中医医院,其实都不具备母婴保健技术资格。
 
  根据《广告法》,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办法》也规定:“医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副处长李华表示,这些不具备母婴保健技术资格的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根本不会批准其发布含有“人流”、“人工流产”等内容的广告。可就是这些根本通不过审查的广告,却在百度和搜狗上发布了。
 
  百度、搜狗被工商立案调查
 
  解放日报·上观记者了解到,经取证,作为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广告,已被上海市工商局立案调查。同时,上海安平医院、上海南浦妇科医院、上海徐浦中医医院等涉嫌违法的广告主,也被工商部门立案调查。
 
  9月1日中午,解放日报·上观记者还以“大众搬场”为关键字,通过360搜索引擎进行搜索,跳转出的搜索结果页面的顶端是一条“上海大众统一热线:021-56529303 ”的广告。然而当记者以同样的关键字通过百度和搜狗进行搜索后,跳转出的搜索结果页面的顶端却不是广告,分别是“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96811”调度平台)和标称通过认证的“大众搬场客服电话96811”。
 
  对此,上海市工商局监管人员表示,360搜索出来的这条广告所显示的“大众统一热线”和大众搬场客服电话不同,有冒名、虚假的可能性,工商部门已开展调查。
 
  
  
         9月1日12时07分,360搜索网页截屏。
 
  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且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最高可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管辖权放开方便异地监管
 
  之所以能够大规模地对互联网广告,尤其是竞价排名开展调查和整治,就是因为《办法》的相关规定一锤定音。
 
  “过去对竞价排名是否属于广告,各地监管部门看法不一。即使是认定其为广告,有涉嫌违法的行为,也常因为管辖权等问题,难以及时查处。”李华说,此次新规对竞价排名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规制,并扩大了管辖范围,明确“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这意味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三者,任意一方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均对其违法行为有管辖权,这大大加快了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查处速度。
 
  微博、朋友圈发广告要三思
 
  除去竞价排名,自媒体发布的“软文”也开始受到《广告法》、《办法》等规定的约束。
 
  据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应钧介绍,有些明星或互联网大V,或者是普通消费者,但凡是接受广告主的委托,在自己的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上发布广告的,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尤其是一些“软文”或商业特征不明显的,为了防止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更是要标明“广告”二字。
 
  此外,有些人认为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一些商业内容、活动获得优惠,或者直接通过转发相关信息获得奖励,这样的行为不算发广告,其实不然。应钧强调,此时这个自然人,已经具备了广告发布者的身份。如果发布的这个广告内容违法,这个自然人同样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自然人应当对这类广告的内容真实性要有一定的鉴别能力,切勿贪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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